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1號原告 徐文亨 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0元(含預告工資12,333元、資遣費9,250元、110年1月扣款2,38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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