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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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86號原告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該院110年度交字第54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迄今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此外,觀諸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記載:「原處分即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月13日北監宜裁字第43-GT0000000號函撤銷。」,核與該起訴狀內所附之裁決書有誤,亦應來狀更正為:「原處分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月13日北監宜裁字第43-GT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撤銷。」,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