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02號原告 張桂榮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原告不服被告110年3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交通裁決,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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