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2號聲請人己○○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聲請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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