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