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聲請人 謝進忠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蒲創鏞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民國87年2月間對門牌為高雄縣○○鄉○○路○○○號房屋作地基重整、灌漿、地坪貼磁磚、前面落地鋁門窗、後面白鐵門等建物改良,合計共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前段規定,得向被繼承人請求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詎被繼承人蒲創鏞於98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故被繼承人蒲創鏞之遺產無人繼承,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狀請鈞院依法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蒲創鏞(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2月19日死亡之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除戶謄本1紙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就被繼承人蒲創鏞遺產部分,前已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選任被繼承人堂兄 蒲創結 為被繼承人蒲創鏞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已於98年11月19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蒲創結已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蒲創鏞之遺產管理人無訛。從而,本件被繼承人蒲創鏞之遺產,既前經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一切相關事宜,自無庸於本件再行選任。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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