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9號上訴人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