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欽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六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欽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欽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欽岳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欽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一00年十月三日│一00年七月二十五│││││日││├──────┼─────────┼─────────┼─────────┤│偵查(自訴)│苗栗地檢一00年度│臺中地檢一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五七六八號│偵字第一八九五七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一號│五四二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一年一月十一日│一0一年六月十二日││├─┼────┼─────────┼─────────┼─────────┤││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一號│五四二號│││判├────┼─────────┼─────────┼─────────┤│決│判決確定│一0一年二月九日│一0一年六月十二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一0一年度│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第四三六號(已│執字第七六五五號(││││發監執行)│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