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洪天祿 被告 蔡奇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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