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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