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臺秦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雷秦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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