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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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貴(原名楊斯宏)選任辯護人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