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 聶開國聯鼎法律事務所
樓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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