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訴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簡上字第
15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鄧德倩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