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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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憶穹 即 詠鴻 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