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15號聲請人 陳新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O-000000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