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84號聲請人 陳勇安 陳建文 原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一:│├──┬─────────┬────────┬───┬──┤│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0082-NX-000000-0│1│17│││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國民基金證券│01-D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