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7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被繼承人乙○○為坐落台南縣新市鄉○○段217之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3年00月0日生)已於民國24年7月15日死亡,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業已開始,惟經戶政事務所詳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並無任何繼承人,為使土地能利於日後辦理分割發揮土地效用,聲請人爰聲請鈞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各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乙○○已無任何之繼承人,又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與該被繼承人共有前開土地,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又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定有明文。而非公用國有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所遺之上開遺產係坐落於台南縣,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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