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吳愛鄉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 葉王美圓 被告 葉進添 上一人 葉麗惠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本件調解不成立前已繳之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9,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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