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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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
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逾期一個月者,加計付新台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