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徐保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296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起
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
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付新
臺幣300元、逾期第2期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期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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