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丁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2,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6,82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