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93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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