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橋誠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偕松贊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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