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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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八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強制戒治,嗣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五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白粉一包經警方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有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且上揭扣案之白粉再經送交法務部調查局複驗,經該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送驗之白粉一包(淨重零點零五公克)確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一五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參,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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