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6號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債務人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炳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區公所報備資料以
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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