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曉君
黃莉紋 黃佳婷 黃莉珊 黃婷瑩 黃袖智 黃日勳 戴美齡 被告 余軒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