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高明政
高玲珠 高怡春 高雅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 張秀紅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11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秀紅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