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469、472號抗告人 阮一玲 抗告人就其本人所聲請及 顏彭金好 所聲請,對應監護宣告人顏世良為監護宣告等事件(含100年度監宣字第469號及472號,共2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此2件抗告,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合計共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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