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黃鯤義 被告 謝志杰
4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092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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