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34號聲請人 陳月嬌 代理人 陳儷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1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22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