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4號原告 陳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麗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