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 賴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4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益(見112年2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上訴利益為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尚不足繳納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張瓊華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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