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27號聲請人鍾畯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張右餘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右餘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4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 張瑪妮 係被繼承人張右餘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4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所提卷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票等件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