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963號聲請人 楊錦清
楊麗英 楊麗雲 楊麗芬 楊麗珠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再添住所地為桃園市○鎮區○○街00號10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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