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 莊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惠娟 被告 莊語歆
莊郁驊 莊双仁 莊富順 莊家杰 莊朝鈞 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莊傳 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分配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莊語歆、莊郁驊、莊双仁、莊富順、莊家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繼承人莊傳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死亡,留有如
附表三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分述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情形如下:
1.被繼承人莊傳,有配偶 莊蘇立 、子女 莊双喜 、莊双仁、 莊双盾 、莊美華。
2.子女莊双喜於92年7月27日死亡,早於莊傳死亡,由其尚生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莊勝宏、莊語歆、莊郁驊代位繼承。
3.子女莊双盾於81年8月6日死亡,早於莊傳死亡,由其尚生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莊富順、莊家杰、 莊朝欽 代位繼承。
4.配偶莊蘇立於103年3月2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子女莊双仁、莊美華、早於莊蘇立死亡之莊双喜之代位繼承人莊勝宏、莊語歆、莊郁驊,及早於莊蘇立死亡之莊双盾之代位繼承人莊富順、莊家杰、莊朝鈞繼承。
㈡被繼承人莊傳所遺系爭遺產,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
所示之土地業經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如附表三編號5、編號6所示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系爭遺產並無遺囑禁止分割,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因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顧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並期系爭遺產發揮最大效用,為此,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莊朝鈞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被告莊美華則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聲請等語。
四、被告莊語歆、莊郁驊、莊双仁、莊富順、莊家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傳於95年11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其配偶莊蘇立及兩造為其法定繼承人,嗣莊蘇立於103年3月24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故莊蘇立所繼承自被繼承人莊傳所遺系爭遺產部分,再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繼承之,故就被繼承人莊傳所遺之系爭遺產,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而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在卷為證,且為到庭之被告莊朝鈞、莊美華所不爭執,又被告莊語歆、莊郁驊、莊双仁、莊富順、莊家杰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陳述或抗辯,本院綜合上開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本文、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莊傳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有前開證據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原告請求本件分割遺產,以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參酌被繼承人莊傳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而兩造對於被繼承人莊傳之遺產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莊傳之遺產自屬有據。
三、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
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亦即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再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承繼被繼承人莊傳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等情,業據其到庭陳述在卷,本院審酌該分割方式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及到庭當事人之意願,並參酌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認為對於兩造堪稱公平合理,於法亦無不合。從而,原告請求依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法分割被繼承人莊傳之遺產,應予准許。
丁、因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為裁判分割遺產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符公平。
戊、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表一】┌───────┬─────────┬─────────┐│被繼承人│子女│ 孫子女 │├───────┼─────────┼─────────┤│莊傳│莊双喜│莊勝宏││95.11.13亡│92.7.27亡├─────────┤│││莊語歆│││├─────────┤│配偶││莊郁驊││莊蘇立├─────────┼─────────┤│103.3.24亡│莊双仁│││├─────────┼─────────┤││莊双盾│莊富順│││81.8.6亡├─────────┤│││莊家杰│││├─────────┤│││莊朝鈞││├─────────┼─────────┤││莊美華││└───────┴─────────┴─────────┘【附表二】┌──┬────────┬─────┬───────────────┐│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莊勝宏│1/12││├──┼────────┼─────┤││2│莊語歆│1/12│代位繼承莊双喜之應繼分(1/4)│├──┼────────┼─────┤││3│莊郁驊│1/12││├──┼────────┼─────┼───────────────┤│4│莊双仁│1/4││├──┼────────┼─────┼───────────────┤│5│莊富順│1/12││├──┼────────┼─────┤││6│莊家杰│1/12│代位繼承莊双盾之應繼分(1/4)│├──┼────────┼─────┤││7│莊朝鈞│1/12││├──┼────────┼─────┼───────────────┤│8│莊美華│1/4││└──┴────────┴─────┴───────────────┘【附表三】┌──┬───────────────────┬──────┬──────┬───────────┐│編號│遺產所在地或名稱│權利範圍│面積│分配結果│││││(平方公尺)││├──┼───────────────────┼──────┼──────┼───────────┤│1│雲林縣○○鄉○○段○○○○號土地│1/16│650│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2│雲林縣○○鄉○○段○○○○號土地│1/16│516│同上│├──┼───────────────────┼──────┼──────┼───────────┤│3│雲林縣○○鄉○○段○○○○○○號土地│1/16│290│同上│├──┼───────────────────┼──────┼──────┼───────────┤│4│雲林縣○○鄉○○段○○○○○○號土地│1/4│863│同上│├──┼───────────────────┼──────┼──────┼───────────┤│5│雲林縣○○鄉○○村○○0號房屋│50000/100000│64.50│同上│││(稅籍編號:00000000000)││││├──┼───────────────────┼──────┼──────┼───────────┤│6│雲林縣○○鄉○○村○○0號房屋│全部│59.40│同上│││(稅籍編號: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