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八號
原告戊○○
丙○○丁○○ 林妙惠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子○○
癸○○壬○○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己○○
乙○○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書記官劉日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