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人 陳萍 (即 哈順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哈順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查報被繼承人哈順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及提出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繼承相關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