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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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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