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毓間 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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