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8號債權人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明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誠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暉或輝)。
㈡補正葉明暉現為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請求代申辦案件費用新臺幣1,500元之請求權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