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7號債權人 林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程學清程日彬程文遠程月照 、林程淑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因請求事項記載不清楚)㈡確認本件之債權人為何人(依債權人提出之土地增值稅繳
款書,公同共有代繳人為 程大樑 ,非林絹)?並提出債權人為林絹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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