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文琇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