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26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