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淑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被告因竊盜、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罪名含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8款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依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