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辰○○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 律師
陳正旻 律師被告癸○○
辛○○甲○○庚○○兼上開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壬○○被告子○○兼上開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丑○○兼上開一人法定代理人寅○○
卯○○被告戊○○兼上開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陳昭筠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