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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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禾信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禾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7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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