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二十八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稽。嗣本院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月三十日寄存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