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聲請人甲○○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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