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76號原告 馬正誠 被告 陳靖騰
曹晏甄 陳楨 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原告非被害人,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以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裁定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23頁),惟因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08年度金字第76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47頁、第65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3至
6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敏芳